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22|冯修职占宅

冯修职己卯生三十岁占宅,戊申年五月乙酉日,申将卯时。

邵先生曰:此课支来加干,名上门乱首;义用神当冈死,斗罡系日本加亥,名天狱,不有大服,必有大祸。支神犯日,酉为婢妾,恐婢妾死亡为累。初、中传六害贵人,行年又加其上;甲、乙以子

为父母。主先遭横扰,次值凶丧。又防失火,此凶课也。

时冯为主簿,五月初二日占课,六月十七(一作七月)日,婢子争宠,因责之,遂自缢。县尉与主簿不足,依法看验、申州,被拘在能仁寺,将及一月。母亡,遂得丁忧而去。盖支辰犯日,乃下犯上也。

酉为婢,六合为人口,五月火鬼在酉,故婢横死;酉金克乙木,故为所累。贵人六害,所以被拘。又未为眷属,本宫上见子为父母,母受土克,又受未害,行年加之,重克重害,所以母亡。五月以巳为月病符,行人末传,乘虎加母之本宫,归丧于家也。

又两月母之妹又没,此为冯之姨母,供养在家者也。未葬,而厨下火发,延烧将及堂前而灭。大凡火鬼克人,不是一个可当。六合为棺木,卯神亦是。

【评疏】

邵公断课,大抵从课体课格入手,这证明课体课格是不可轻忽的。课体课格为大象、总象,应事也多为大事,故以乱首、天狱克其“不有大服,必有大祸”之应。

先论上门乱首。法以干加支而受克,尊临卑位而受凌辱,故名乱首。此占乃支来加克干,卑凌尊位,表义亦同。原注谓“酉为婢,六合为人口,五月火鬼在酉,故婢横死”,姑以为用象值得商榷。经曰:“火鬼春归午,夏月逐鸡飞,三秋寻鼠穴,冬至兔相期”(见§流年05·120)。火鬼入宅,末见巳火,巳为窑灶,验诸“厨下火发”则可。婢子缢死,终非其类。

从理气上来看,支来干上求合,主“婢子争宠”;酉阴寅,棒杖之属,受责之象;五月占,酉为死神,又是长绳鬼,干神上下辰、酉均自刑之位,据此断其受责自缢,始为的当。

次详天狱。《心镜》云“占课用神当囚死,仰见其坵俯见仇;更值斗罡加日本,四凶天狱是其由”。此中仇者,克也;坵者,三丘,春丑、夏辰、秋未、冬戌者是。又云:“正月乙酉午时课,小

吉临寅故曰坵。春占土死未为墓,土畏于寅又是仇”。此占功曹不备。而有“县尉与主簿不足”之咎。今功曹被太阴、从魁逼克投于未墓;不料未墓遭功曹、青龙夹克不过而发用,正是遍地皆仇。

尝闻《毕法赋》云:“初遭夹克不由己”,未既受克,遂奔中传子贵日印,却与子贵空害,正合“害贵讼直作屈断”之议,故县尉“依法看验、申州”。奈未害子在先,子贼巳于末,主有“三传互克众人欺”之晦。

尤恶者,未中有井、鬼二宿。既得井宿加寅为枷锁,哪堪“鬼宿入鬼门”(语出§前程仕进03·098)?寅本庵观神祠,龙神入庙,其象尤的,故系狱于能仁寺。此即“横扰”之应。

《心镜》复云:“乙生于亥将为本,斗系当防父母忧”。夏月占,天罡为坵,墓系日本,主忧父母。“忧”即丁忧,结合中传子水父母被害,也加重了母丁忧的应象。末传巳乘虎,水来此绝,因服母丧而出狱。以上皆占者行年在未之咎。原注又以巳为月病符,相关讨论见§疾病13·1 63。

最后,原注以“大凡火鬼克人,不是一个可当”作为死殁有三的依据,实则火鬼为凶,传用递相克害,亦主祸事频仍,兼是二象释之,始为周全。然更赘云:“六合为棺木,卯神亦是”则附会矣。若以卯神六合为棺椁,则占者本命即是,何以姨、母皆死,而彼独活?其注必定出自门人臆揣之笔可想。

当然,婢之受责自缢、系狱于能仁寺及姨母之丧毕竟都是事后的克应,对其进行解析,也只为了进一步深化对理气归象的理解。

课体课格:知一 天狱 不备 乱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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