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33|童三十四公占家宅

童三十四公丙申生七十四岁,占家宅。己酉年戊申日,巳将卯时。

邵先生曰:此课老反送幼,良为不利。初子亦为子息,天后为少女,既有初而无中、末,是家务不进也。身上见眷属,行年上引出破败,宅上戌作元武,主诸子分居,财各入己。其第三子最不肖。四课内发用,更又传出元之阴,是子孙是贼也。

当年丧第三媳,又嫁少女。次年争讼,二子死。壬子年丧长子,甲寅年丧四子,财物悉尽。童公有五子,至此仅存其二矣。

盖日上未为眷属,阴上见酉,酉属兑,兑为少女。初传见子,子是子息也。皆是己下之人,而无老阴老阳之辈。且行年上巳为老阳,却临卯上自败;亥为老阴,却在酉上自败。中寅日德而空亡,辰为财库,库既空,财亦空矣。

【评疏】

此占专责发用断事,断语简约,邵公下手老辣,可见一斑。首先,课得宅神乘玄,幽闭晦暗,阴见滞神天后入庙,传行更

递入空乡,象主家务停滞不前、耗费多端。复次,“身上见眷属”未土,既刑宅神,兼害子息,阴见破碎、日败,主与诸子分居。子为日财,加戌土同类之上,有尽被分夺之虞,此即家财为诸子据为己有的主要判断依据。至于“行年上引出破败”云云,是从七十四岁人行年卯上巳作破碎,而卯又败巳的理气中拈得之象,作为佐证可也。

次详用爻子水,诀曰:“不行传者考初时”,此例最贴;又案中尝将神后、六合凭为子息,此课即是例证。申月占,子为死气,末传水之空墓来克,主“老反送幼”。此其大象,尤当细务诸子各别之应。

其一,明“其第三子最不肖”之断。此句《壬占汇选》作“戌为季,主第三子尤不肖”,这依据的是子息临戌,季秩第三的原理。然此或后世师心改灶之笔,非出邵公高明,姑准之。

其二,连丧三子的克应。谓“次年争讼,二子死”者,因七十五岁行年立辰,午乘青龙,由上生下,口舌得文书之助,而起争讼;辰本子墓,故殁二子。壬子年丧长子,抑是占者年值午火,上见申乘自虎,生合死气的缘故吧。甲寅年,岁上又见子之墓神,行年申上玄武逼子,丧第四子。子亦财,“中寅日德而空亡,辰为财库,库既空,财亦空矣”,故“财物悉尽”。

此外,子乘天后,月之相气,踞第四课卑小之位,也可视作儿媳;子乃戌之妻,戌即为第三子,则子理应是三子之媳。子作死气,

受克于武,遂丧之。应当年者,太岁乘常,作吊客之阴,年内必有丧也。

最后,以酉为少女,当岁、月建之旺,与末传旬仪、天喜六合,且乘临并见太常宴乐之神,非“嫁少女”者何?当然,这都是占余应验,勉为诠解,仅为帮助读者加深对理气归象的理解。

原注赘有“老阴老阴"之论,被程树勋评为:“愚按,此节自‘阴上见酉’以下五十八字,与‘老反送幼’相矛盾,必非邵公之语,乃后人强作解事者杜撰之辞”,壮哉!斯言。设或假卦气之说,远求卯上巳为六阳之卦,名之“老阳”,亥为六阴之卦,名之“老阴”,均居自败之地,为不吉,则何以子、媳皆死,唯童公本人独活?故其费辞曲折,徒增画蛇添足之笑,最不足训。

以上辩证,源自程氏“邵公既引而不发,以待学者之自悟。奈何后人不谙此理,节外生枝,使明镜而生尘埃也乎?”之议。然而,这并不是说,我有影射邵公的“藏私”故意。读者应知,《大六壬断案》乃邵公及门诸弟子听受汇辑,后世辄复传抄,除断语出自邵公手笔外,事应及解析,未必邵公本心。邵公随课直断,洞微即可,不娼阐幽,无须每置一辞,均申明其理气所本。因此,才要留待后来高明自参自鉴。

课体课格:重审 间进 向三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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