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六壬斷案疏正|§宅墓02·034|汪四六公占家宅

汪四六公癸丑生五十七岁占家宅,己酉年壬午日,辰将申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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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先生曰:水日火局,人皆曰财,不知反生日上未土,土反克水,见财化为鬼矣。然皆是眷属未了,或男未娶,或女未嫁,使用太过。宅上子息不齐,堂屋栋木,先不是蛇居木,即雷嗔木,累出作怪;否则是庙宇中木,主雷嗔惊人,更十年在讼中死。

汪家事悉为扳高亲费尽,甲寅年屋被雷嗔,戊午年讼死。盖八月雷杀在戌,戌加寅,更见虎,自是雷嗔;寅加午在高处也,故当是栋木。自己酉数十年,太岁在午,甲木死于午,故此年死。

【评疏】

《毕法赋》云:“传财化鬼财休觅”。此占传合财局,生起身上及用爻之鬼来克,正合此诀。夫未为眷属类,占时行年在戌,年并初传与身、命合三刑,因此判断“皆是眷属未了”。干支交车合,曰“交车相合交关利”,故心怀攀高亲之意。奈支干壬、午克破,上神寅、未克破,是“合中犯煞蜜中砒”;更嫌末传寅木明合暗耗,连生诸鬼,主“为扳高亲费尽”。

干为人事,支为宅运。宅上见六合子息又遁暗鬼,是“宅上子息不齐”也。午乃堂屋类神,上见寅木为栋梁。戌来临此发用,八月占为雷杀,相克主“嗔”,主甲寅年栋木被雷击毁。

“戊午年讼死”之应,原注以“甲木死于午,故此年死”。细详之,甲既非日干,又不是年、命,没有据此断死之理。余度邵公之意,既曰“更十年在讼中死”,必取虎鬼戌数五。发用与支阴两个戌合十年;且始以财助诸鬼为咎,那么,戊午年行年并身上鬼,太岁生合诸鬼,亦是“讼死”凶应的要因。

此类似是而非的注释,隐诸案中最坏邵公英名。然细辨之,也有增长学问之益。

课体课格:重审 炎上 六仪 励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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